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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交款凭证;(例如:购房发票、收据等证明材料)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不再提交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
7、卖方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企业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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