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印章的使用,依据《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加强印章使用管理的通知》(津规自办发〔2019〕167号)和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经2021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涉及印章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章
自2022年1月1日起,市规划资源局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成果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章。
二、审批印章使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类事项的审批成果。
(二)成果形式
行政许可证书、决定书、通知书及附图。
1.各类行政许可证书(决定书)使用审批专用章。盖章位置在行政许可证书(决定书)发证日期处。
2.各类政务服务事项通知书使用审批专用章。盖章位置在通知书末页右下方日期处。
3.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审查图纸的,附图使用审批专用章。盖章位置为承办部门签注意见及日期处。
4.国家部委委托、初审上报或有特殊要求的事项,按照国家部委等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5.市局下放事项,使用下放事项的承接单位审批印章。
6.不动产登记事项印章使用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印章的管理
(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专用章由政务服务处负责使用管理。各区分局审批专用章由分局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具体部门使用管理。
(二)使用审批专用章的,须经印章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审批专用章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批准用印负责。
(三)各单位审批印章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四)严格审批印章使用登记,详细记录印章使用的事项、次数、批准人、用印人等情况,做到用印前有核对、用印后有记录。
四、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做到用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
(二)其他局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原城乡规划部门业务专用章不再使用,2022年1月10日前统一交回局办公室。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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